为加强校基金会徽标管理,方便各职能部门处、院系使用,现将校基金会徽标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徽标(含标志图案和相应文字,以下简称“基金会徽标”)的著作权归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所有。
2. 基金会徽标主要用于宣传、形象展示、文化用品印制、纪念品设计、凭证票签制作等。使用者为长安大学全体师生及校友,使用主体为长安大学各职能部门处、院系、长安大学校友会及各地校友分会,非上述单位严禁擅自使用。
3. 基金会徽标严格按照本页面公示的图案使用,形状、色值、元素等不得随意更改、变化。
4.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徽标用于与学校或基金会无关的事项,未经授权不得将基金会徽标作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
5. 对基金会徽标的使用应当完整、准确、规范,不得出现有损学校或基金会形象、利益的行为。使用不当的,基金会有权要求纠正;对学校或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利益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进一步追究其相关责任。
6. 基金会徽标日常管理和使用授权由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