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关于近期有人冒用我会信息虚开发票的情况说明

2023年3月17日,我基金会收到西安市雁塔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转来的《国家税务总局 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通知我会以“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为购方纳税人的两张发票(发票1:代码:051002000311,号码:87879006,销方税号:91510107MA6BUTJG22,销方名称:成都市庞然后商贸有限公司,金额:919.80元;发票2:代码:051002000111,号码:71767438,销方税号:91510108MA63C3BN20,销方名称:成都欢郎名商贸有限公司,金额:919.80元。)为虚开发票,该行为违法,要求我会核实。收到通知后,我基金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核查基金会原始财务凭证。经查,上述两张发票均未在基金会财务审核报销,我基金会并无上述业务往来,更无授权任何人员开具上述发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基金会保留对本次虚开发票当事人追责的权利。如再次发现利用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套取基金会捐赠资金的行为,基金会将上报税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基金会自成立至今,始终严格遵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条例,按照《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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